查詢結果
摘 要: |
業務區域位於臺灣省、福建省之基層金融機構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之換 (補) 發照及變更登記,授權由各縣 (市) 政府辦理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6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8727182
號
函 |
主 旨: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員額調整,業務區域位於臺灣省、福建省
之基層金融機構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之換(補)發照及變更登記,
本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授權由各縣(市)政府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本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臺灣省政府功
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原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辦理之基層金融管理業
務移撥中央或縣(市)政府辦理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二、基層金融機構辦理執照換發及變更登記時,並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於縣(市)政府公報辦理公告事宜
,至尚無公報之縣(市)政府,應於執照換發及變更登記後函報本部
於本部公報辦理公告事宜。
三、業務區域位於直轄市之基層金融機構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之換
(補)發照及變更登記,本部仍授權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辦理。
四、本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台財融第八五五五一○○○號函、八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八五五五四二九六號函自八十八年七月一
日起停止適用。
五、檢附「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乙份,請轉知各縣(市)政府參考。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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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7 卷 1859 期 44737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6 輯(88年8月版)1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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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5 年 11 月 13 日(85)台財融字第 855
51000 號函,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5 年 11 月 22 日(85)台財融字第 855
54296 號函,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金
管銀合字第 099300037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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