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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債務人持憑更名後債權人之同意書等證明文件辦理車籍異動或註銷登記釋
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7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731792
號
函 |
主 旨:有關已辦妥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車輛,債權人名稱變更,惟未逐案申請變更
登記,是否准以更名後債權人之同意書或清償證明辦理車籍異動或註銷登
記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交路八十八字第○二七六一八號函。
二 車主 (債務人) 持更名後債權人之同意書或清償證明辦理車籍異動登
記或註銷登記,如能提出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認定更名前、後債權
人之同一性,則登記機關可憑以辦理異動登記或註銷登記,無須另辦
理債權人名稱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6 輯 17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