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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核復信用合作社法定會議紀錄應副知財
政部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8733258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法定會議紀錄之報備程序,請依說明一、二辦理,函請查
照。
說 明:一 信用合作社法定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社務會及社員代表大會) 紀
錄,應由信用合作社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備查,陳
報時無須另函送本部金融局乙份。
二 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對信用合作社法定會議紀錄函復備
查時,應副知本部金融局並檢附該次會議紀錄乙份供參。
三 本部金融局八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台融局 (三) 第八一一二二二九一七
號函 (合作金融法規彙編第三一三項第七○則)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
合作金融法令彙編 (89年12月版) 第 165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金融局民國 81 年 12 月 7 日(81)台融局(
三)字第 81122291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2 年 6 月 9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2
3000474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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