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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是否無「領取慰助金證明」不能辦理原有房貸延緩償還及重建貨款疑
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2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772594
號
書函 |
主 旨:台端陳情無「領取慰助金證明」不能辦理原有房貸延緩償還及重建貸款乙
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台端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致本部 邱部長陳情函辦理。
二 有關九二一震災相關金融協助措施,無論是本金利息展延、利率減碼
或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其自用房舍原有貸款,以經政府認定屬於全倒或
半倒房屋為限。受災戶持有之政府機關發給證明文件 (如全倒、半倒
之房屋毀損受災證明;全倒、半倒慰助金發放證明) ,足徵受災房屋
屬全倒或半倒者,金融機構應受理其申請前揭措施。另金融機構受理
受災戶申請時,亦可向鄉鎮市公所索取專業技師出具之受災房屋鑑定
全倒或半倒之報告或直接由網站查證經政府認定屬於全倒或半倒房屋
清冊核認。
三 另受災戶向金融機構申請中央銀行提撥一千億元供銀行辦理九二一地
震受災民眾重建家園緊急融資所需檢附之房屋毀損受災證明,亦不以
慰助金發放證明為限。檢附該行提撥一千億元供銀行辦理九二一地震
受災民眾重建家園緊急融資有關受災戶申貸應檢具那些文件之問與答
資料乙則,請 參考。
註:附件略。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8 輯 57-5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