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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對營運正常短期資金調度困難之傳統產業,在八十九年六月底前
屆期之本金得展延六個月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2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755252
號
函 |
主 旨:金融機構對營運正常但短期資金調度困難之傳統產業,在明 (八十九年)
年六月底前屆期之本金得展延六個月,另對傳統產業原先核予之授信額度
,在該企業營運實際需要範圍內,各金融機構依程序儘量協助其繼續使用
。請 查照、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研商傳統產業貸款相關問題會議」會議結論辦
理。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6 月號 第 2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