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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許可證登載方式暨按年繳交特許費之相關
程序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7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五)字第
90708170
號
函 |
主 旨:茲修正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許可證登載方式暨按年繳交特許費之相
關程序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 修正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許可證登載方式暨銀行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按年繳交特許費之程序如下:
(一)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年特許費維持為新台幣八十萬元。銀行應於每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匯款方式匯至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 (戶名:
財政部金融局;帳號:○一三-二○-二○一六八九) ,匯款手續
費由繳款人自行負擔。
(二) 各銀行於九十年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設立許可證效期屆滿前,檢附
原持領許可證及匯款收據影本,辦理換證時,由本部取消上開許可
證之有效期間;此後,銀行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匯款方式
繳納年特許費,並於繳款後十五日內檢附匯款收據影本,函報財政
部備查。
(三) 銀行新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者,設立當年所需繳交之特許費,係以
該行申請核發設立許可證之次月一日起算至年底,按月數除以十二
乘以年特許費新台幣八十萬元 (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提
。
三 違反前開規定者,將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核處。
四 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台財融第八八七七一五四四號函自即日起
廢止。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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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9 月號 第 73-74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8 輯 237~238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8 年 12 月 14 日台財融字第 88771544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金
管銀(五)字第 0975000329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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