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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授信還款約定,其核准層級及事後報核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2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18010273
號
函 |
主 旨:關於 貴會函轉彰化商業銀行所詢「對原依銀行內部授信規範授權,毋須
經常務董事會核定之授信案,發生逾期時,如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
或成立和解之情形時,建請由核定授信層級或有權者核准即可,毋須再彙
報常務董事會核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年六月八日全授字一三六六號函。
二 有關銀行對於逾期放款催收款申請變更授信之還款約定,核准之層級
及事後報常務董 (理) 事會之問題,依據本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台財融 (一) 字第○九○一○○○○二六號令修正發布之「銀行資產
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銀行經評估逾催戶之財務業務狀況後,以依債務人現存授
信總餘額,由原授信核定層級或有權者核准,再報經常務董 (理) 事
會備查即可。至逾期放款催收款之和解案件,依該條文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銀行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得勘酌實情,在
保本原則下,擬具處理意見,報經常務董 (理) 事會核准後成立。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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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4 月號 第 57-5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