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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申請書及申
報書」及「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申請書及申報書」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48011390
號
令 |
全文內容: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申請書及申
報書」之附表一與附表二,及「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
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與附表
四。附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申請
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與附表二,及「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
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與附表四。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會員機構) 、美商雷曼兄弟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 (兼復貴公司 94 年 7 月 26 日雷曼證字第 94010 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以上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1 月 8 日金
管銀(四)字第 0934000835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9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000232240 號令,「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
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至附表四自即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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