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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應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中信用違
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 CDS)之資本計提方式, 計算信用違約交
換指數之資本,並就個別風險分別計算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中個別標的物之
個別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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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0980017092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有關銀行交易簿中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資本計提方式,應依本會「銀
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中信用違約交
換(Credit Default Swap, CDS)之資本計提方式計算。其中個別風
險部分,應分別計算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中所有個別標的物之個別信用
風險。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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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40 期 2277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