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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令釋香港恆生指數之權益證券,屬「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
說明」中信用風險標準法下使用簡單法所認可之合格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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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法字第
0980022210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本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有關信用風險標準
法下使用簡單法所認可之合格擔保品,包括香港恆生指數之權益證券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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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32 期 21828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400121820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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