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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卡紅利點數應以信用卡推銷活動、相關服務、活動抽獎獎品及業務相
關之活動為限,並用以兌換商品、折抵刷卡金額、附加功能使用費、循環
信用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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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票字第
0990006267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信用卡紅利點數之產生事由應與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有關,其範圍以下
列為限:
(一)信用卡推銷活動,如:刷卡消費累積紅利點數等。
(二)申請或申辦信用卡相關服務,如:申請電子帳單等。
(三)信用卡活動抽獎獎品。
(四)對於持卡人從事與信用卡業務相關之活動,如:感謝客戶對信用卡
業務之建議等。
三、信用卡紅利點數之使用範圍,以下列分類為限:
(一)兌換商品。
(二)折抵交易時刷卡金額或消費金額。
(三)折抵信用卡附加功能使用費,如:機場接送等。
(四)折抵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或相關費用。
(五)折抵銀行相關業務手續費及利息。
(六)兌換里程酬賓、折抵電信費用或公用事業費用或捐款金。
四、倘持卡人已累積之紅利點數於原使用條件屆期後,仍可繼續適用新使
用條件者,發卡機構應於原約定提供期間屆期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
他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新適用條件及提供期間。
五、本令第二、三點自發布日生效,第四點自發布後三個月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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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73 期 9701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 月 31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024000021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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