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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之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
,應於通知召集及實際召開之日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申報並按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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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09900189900
號
函 |
主 旨: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
時,準用信託業法第 41 條之規定,應分別於通知召集及實際召開之日翌
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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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