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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 100.01.01 起,信用卡帳款以發卡機構之帳戶自動扣款,應於第一次
扣款失敗之當日 12 時前通知,如以發卡機構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自
動扣款,則分別於當日營業時間開始前後扣款失敗,於同日 12 時前或次
一營業日 12 時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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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票字第
09940005880
號
函 |
主 旨:有關信用卡帳款自動扣繳失敗通知機制乙案,請轉知各信用卡發卡機構依
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99 年 11 月 3 日「研商信用卡帳款自動扣繳失敗通知持卡人
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二、信用卡持卡人選擇以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帳款時,信用卡發卡機構應
於第一次自動扣款失敗後,依下列規定將扣款失敗情事通知持卡人:
(一)通知時點:
1.持卡人以發卡機構之帳戶自動扣款者:應於第一次自動扣款失敗
日之「當日中午 12 時前」通知。
2.持卡人以發卡機構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款者:
(1)倘發卡機構收到扣款失敗通知時間為「當日營業時間開始前」
,應於「同日中午 12 時前」通知。
(2)倘發卡機構收到扣款失敗通知時間為「當日營業時間開始後」
,應於「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前」通知。
(二)通知方式:發卡機構應以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通知。
(三)通知內容:發卡機構應告知持卡人「台端『發卡機構名稱』信用卡
帳款於約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自動扣繳失敗,請儘速繳納帳款,
如已繳納,請忽略本訊息。」或類似資訊。
三、前開通知機制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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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120144575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