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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臺灣地區銀行為擔保國內廠商在大陸地區子公司之借款,得簽發擔保信用
狀子第三地區銀行供其轉開擔保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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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9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7743823
號
函 |
主 旨:關於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函詢,臺灣地區銀行為擔保國內廠商在大陸地
區子公司之借款,得否為國內廠商簽發擔保信用狀予第三地區銀行,再由
第三地區銀行憑以轉開擔保信用狀至大陸地區乙案,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八十七年八月四日 (87)
標渣業字第四八四九號函辦理。
二 本國銀行及外商銀行在臺分行為擔保國內廠商在大陸地區子公司之借
款,簽發擔保信用狀予第三地區銀行,再由第三地區銀行憑以轉開擔
保信用狀予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或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核與
現階段兩岸金融間接往來政策尚無牴觸,同意照辦。惟擔保信用狀中
應敘明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或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於求償時,
應逕向轉開擔保信用狀之第三地區銀行求償。另本國銀行利用其海外
分支機構轉開擔保信用狀,則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
往來許可辦法」之規定。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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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7 年 11 月號 第 21-22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1 月 4 日金
管銀法字第 09900340090 號函,自民國 99 年 11 月 4 日起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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