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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卡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法行為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1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770477
號
函 |
主 旨:為遏止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法行為,請
速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請即轉知所屬信用卡會員機構應於本 (八十九) 年十二月底前,書面
通知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作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合法
之交易。
二 請督促所屬信用卡會員機構,其授權系統應於本 (八十九) 年十二月
底前具備辨識持卡人在賭博性網站利用信用卡進行款項支付之交易,
而予以拒絕授權,以杜不法。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1 月號 8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