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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函釋信用合作社特別盈餘公積用作轉銷呆帳或提列備抵呆帳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90730295
號
函 |
主 旨:為提昇信用合作社之資產品質及厚植未來對損失之承擔能力,信用合作社
依規定已提足備抵呆帳者,對於特別盈餘公積之指撥用途原因消滅後,於
提經社員 (代表) 大會決議通過,並報經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
局核准者,得用以轉銷呆帳或提列備抵呆帳。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復貴聯合社、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全信
聯字第八九○七五五號、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全信聯字第八九○九七
九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6 輯 9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