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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如向客戶收取手續費時,不得按月隨利息收取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11000443
號
令 |
主 旨: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如向客戶收取手續費時,不得按月隨利息收取;收取
「規費」或「開辦」性質之手續費,銀行應向消費者充分告知,並將手續
費收取標準以書面方式明確揭露。
說 明:本部七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台財融第七九○○八四七七二號函,有關各銀行
辦理消費性貸款時,應以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準視客戶信用加減碼承作,不
得再行收取手續費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26 期 4656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9 年 7 月 12 日台財融字第 790084772
號函,有關各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時,應以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準視客戶
信用加減碼承作,不得再行收取手續費規定,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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