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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將境外客戶資料提供建檔,並與同業交換是否
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相牴觸一案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五)字第
0910037471
號
函 |
主 旨: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將境外客戶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建檔,並與同業交換徵信資料,是否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八條規
定相牴觸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復貴會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全授字第一三六三號函。
二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八條除外規定所稱之「法律」包括銀行法,而
本部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台財融 (五) 字第○九○八○一○二一八號
函同意各銀行得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授信及逾放等相關資料報送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並與同業交換徵信資料,係依據銀行
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發布,故上開行為並未牴觸國際金融業務條
例第十八條規定。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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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4 輯 20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