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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受理持旅行證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新台幣或外匯存款帳戶應憑旅行證
辦理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1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一)字第
0921001026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 銀行受理持旅行證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新台幣或外匯存款帳戶,應憑
旅行證辦理,並留存內政部核發之統一證號。
二 本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台財融第八八七三一五二四號函及八十九年
六月十二日台融局第八九一九二六七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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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098、2099 期 586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3 月號 第 21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3 輯 79 頁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40 期 15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8 年 7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8731524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9 年 6 月 12 日台融局字第 8919267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0 月 4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3002671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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