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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授權轉帳指示之支票存款戶不以個人帳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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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二)字第
0922001878
號
函 |
主 旨:金融機構接受支票存款戶於支票或於其所簽發並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
人之本票背面為轉帳指示,將其本人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或綜合存
款帳戶中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或定期性存款質借限額轉入其支票存
款帳戶,應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授權轉帳指示之支票存款戶不以個人帳戶為限,該等轉帳指示應以書
面方式約定,所轉入帳戶應以存戶本人在該金融機構之支票存款帳戶
為限,存戶應逐筆指示並不得以概括授權方式為之,但限額支票、限
額保證支票餘額不敷支付票款時,由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撥轉者
,不在此限。
二 金融機構於支票或本票背面供存戶為轉帳指示之簽章設計,須與支票
或本票所為之背書加以明確區分,不得因此發生票據法上背書不連續
或回頭背書之情事。
三 本部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台財融第八九七四四八一六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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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4 月號 第 35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3 輯 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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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9 年 8 月 7 日台財融字第 89744816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3 年 4 月 1 日台財融(二)字第 093
801045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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