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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簡化金融業營業執照登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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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二)字第
0922001604
號
函 |
全文內容:簡化金融業營業執照登載事項
一 簡化總、分行 (社) 營業執照營業範圍之登載及其配合措施如下:
(一) 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工業銀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及信用合作社
總行 (社) 及分行 (社) 營業執照上所載營業範圍改以概括性文字
代替逐項登載,如總行 (社) 改以「辦理依法核定○○ (商業、專
業、工業) 銀行 (信用合作社) 得辦理之業務」、分行 (社) (含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改以「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簡
易型分行改以「辦理依規定得辦理之業務」登載。
(二) 各金融機構經核准得辦理之營業項目應登錄於本部金融局網際網路
申報系統 (登錄方式本部金融局將另函規定) ;除申報現行營業執
照上營業範圍所載之項目外,嗣後如有新增營業項目,應於接獲主
管機關核准函 (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央銀行許可) 後完
成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且登錄前應經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二人
確認所登錄業務項目業符合法令規定,並於完成申報後始得開辦。
(三) 金檢單位執行金融檢查時將依據各銀行所登錄營業項目,做為確認
金融機構是否有辦理未經核准營業項目之依據,故各金融機構除應
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外,並應要求各營業單位以專卷保管經主管
機關核准辦理新增營業項目之核准函正 (影) 本,以利檢查人員調
閱。
(四) 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之營業執照,另刪除執照上所載「摘錄總行登記
執照記錄事項」。
二 簡化分行 (社) 營業執照經理人之登載及其配合措施如下:
(一) 刪除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工業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之分行 (社) 營
業執照上經理人姓名之登載,惟應登錄於本部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
系統 (登錄方式本部金融局將另函規定) ;至於總行 (社) 或外商
銀行在台分行營業執照上負責人仍維持現行登載方式。
(二) 國內分行經理人之派任,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六條第一項前三款或「金融機構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第五條前
二款規定者,無需向本部申請核備,惟銀行管理階層及法令遵循主
管應確認該經理人之資格條件係符合規定,且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
應建立專卷留存備參;如該經理人之資格條件係屬同準則第六條第
一項第四款或同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者,則仍應依規定事先報經本部
認可。
(三) 信用合作社分社經理人部分,仍應依「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
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 本案營業執照之變更登載得俟現行執照上所載事項申請變更時一併變
更換發。
四 為達公示目的,金融機構於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所申報之營業項目及國
內營業分支機構基本資料 (含負責人姓名) 等資料將另揭露於本部金
融局對外網站,供外界查閱。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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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3 月號 第 99-100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3 輯 105-10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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