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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國將與國際同步於九十五年底正式實施新巴賽爾資本協定,檢附該協定
內容簡介等,請參考並及早規劃因應相關措施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9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31000564
號
函 |
主 旨:為使我國資本適足性管理及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符合國際水準,我國將參照
國際規範修訂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預定將與國際同步於民國九十五
年底正式實施新巴賽爾資本協定,請貴行及早規劃因應新巴賽爾資本協定
相關措施,並建立妥善風險管理機制,以確保法規遵循及提昇競爭力。請
查照。
說 明:一、國際清算銀行巴賽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二○○四年六月發布「
資本衡量及適足性國際規範」 (簡稱「新巴賽爾資本協定」) ,其主
要目的係藉由「最底資本需求」、「監理審查」及「市場紀律」等三
個支柱,以強化銀行體系風險管理制度。本會將配合該國際規範,並
參考歐美先進國家有關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修訂
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
算方法說明」等規定,以健全銀行資本配置之法規規範,並強化銀行
風險管理制度及改善市場資訊揭露品質。
二、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在第一支柱衡量信用、作業及市場等三種風險衡量
方法,提供標準法及內建模型法供銀行選擇使用,其中標準法雖計算
較為容易,至風險敏感度較低,而內建模型法須建立數量化的內部評
等系統及風險衡量模型,雖計算較為複雜,並需增加資訊設備及人力
培訓投資,但具有較高的風險敏感度,可提昇銀行風險管理能力,並
於風險經妥善控管後,可達到降低資本需求及提昇經營競爭力之效益
;另在第二支柱監理審查方面,監理機關將透過審查程序評估銀行風
險管理能力,若發現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欠佳,將要求銀行增提資本;
且銀行應依第三支柱市場紀律之規範,對資本工具、風險管理制度、
政策及管理技術等進行更多定性及定量資訊之公開揭露,亦即銀行風
險管理策略及執行品質,亦將為未來監理之重點,及面臨市場機能之
制衡。
三、鑒於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除資本計提方法之改變外,其規定之主要意涵
在於銀行風險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推展,銀行應將風險管理視為企業之
核心競爭力,建立內部控風險管理文化並將之落實在各項業務上,包
括提昇資訊硬體軟體功能、相關風險資訊料庫建置、作業流程的設計
、人員培訓、引進風險移轉與沖抵技術或商品、整體資本規劃、風險
調整後績效管理制度、組織結構及文化的調整等。良好風險管理能力
能有效降低信用、作業及市場風險,銀行若能及早建立較具敏感度的
風險管理機制,必能在競爭激烈的金融環境中,取得較佳的競爭優勢
,反之,若未能配合同業水準提昇風險管理能力,於新巴塞爾資本協
定實施後,可能因資本計提及市場機能運作等各種直接、間接因素之
綜合影響,逐漸形成經營劣勢。爰此,各銀行應及早瞭解新巴塞爾資
本協定規範內容,並妥善規劃相關因應措施,考量本身業務範圍、特
色、規模、產品複雜度等方面,釐定妥適資本管理及風險管理等經營
策略。
四、檢送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介 (詳附件一) 及我國對於執行新巴塞爾資
本協定之準備情形 (詳附件二) 各乙份供參。有關本會銀行局與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全國聯合會共同成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
」之相關研究工作報告,可至本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http:
//www.boma.gov.tw)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專區內查詢。
附件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介
資本衡量及適足性國際規範
一、前言
(一) 巴塞爾資本協定制定歷程
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整合,以及各國相繼採行各項金融改革措
施,推行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促進金融體系的整合及效率的提升
,金融業面臨了激烈的競爭與獲利之下降,使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
亦隨之增加。有鑑於此,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遂於 1988 年
訂定銀行資本適足協定,要求銀行必須針對其授信資產依規定權數
計算「信用風險性資產總額」,並據以計提 8%的最低適足資本以
吸納其風險,此協定於 1992 年開始實施。其後並於 1996 年將銀
行所持有之債券、股票、外匯與商品期貨等交易部位從信用風險架
構中予以獨立出來,另以「市場風險」規定其所應計提之適足資本
。
惟隨著國際金融環境的改變,銀行產業結構、風險管理方法、
主管機關監理措施以及金融市場等皆經歷了重大的轉型。1999 年
6 月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一個更具風險敏
感度的「新資本適足性架構」 (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
ork),或稱修正草案諮詢文件第一版 (Consultative Paper 1,
CPI),將用以取代 1988 年資本協定,並於 2001 年 1 月公告「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或稱修
正草案諮詢文件之第二版 (CP2),尋求各界意見,以及於 2003 年
4 月公告「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修正草案諮詢文件第三版 (CP3)。
另外,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瞭解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對各國
銀行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分別於 2000 年至 2002 年 10 月間對新
巴塞爾資本協定舉行第一次、第二次、第二.五次及第三次之「量
化影響研究」 (QIS)。其後,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
員會業於 2004 年 6 月公告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定案版,將於
2006 年底開始實施標準法及基礎內部評等法之信用風險衡量方法
,至於進階內部評等法之信用風險衡量係自 2007 年底開始實施。
(二)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基本架構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基本架構,係於現行銀行適足資本協定之
「最低資本需求」外,增加「監理審查」及「市場紀律」,使成為
三大支柱相輔相成的架構。並在規定應計「最低資本」之信用及市
場風險外,增加對「作業風險」計提適足資本之的規定。其中對信
用風險衡量方法,以授信對象信用評等取自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者,
稱之為「標準法」;以內部評等模型進行評等者,稱之為「內部評
等法」 (IRB),內部評等法又按其深入程度分為「基礎法」與「進
階法」。其基本架構如下表:
表一:
┌───────┬────┬─────────┬────┐
│ │ │ 資 本 計 提 │ │
│支 柱│風險種類├───┬─────┤風險沖抵│
│ │ │標準法│ 內建法 │ │
├─┬─────┼────┼───┼─────┼────┤
│一│最低資本需│信用風險│標準法│基礎 IRB │資產證券│
│ │求: │ │ ├─────┤化信用風│
│ │定義資本對│ │ │進階 IRB │險抵減 │
│ │風險性資產├────┼───┼─────┼────┤
│ │最低比率之│市場風險│標準法│內建模型法│風險沖抵│
│ │原則 ├────┼───┼─────┤ │
│ │ │作業風險│基本指│進階衡量法│ │
│ │ │ │標法 │ │ │
│ │ │ ├───┤ │ │
│ │ │ │標準法│ │ │
├─┼─────┴────┴───┴─────┴────┤
│二│監理審查:要求主管機關對銀行資本計提、分配技術以及│
│ │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定性及計量評估,並作必要之早期│
│ │干預。 │
├─┼─────────────────────────┤
│三│市場紀律 (公開揭露) 規定資訊公開揭露條件,以促進市│
│ │場紀律。 │
└─┴─────────────────────────┘
(三)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主要目標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透過三大支柱的建立以強化銀行的風險管理
,其主要目標有以下五點:
1 持續增進金融體系之安全與穩健,在新架構下至少維持與目前資
本水準相當之應計提資本。
2 強調金融機構間公平競爭。
3 採用更完善的方法以處理風險。
4 資本適足性方法應與銀行業務活動及暴險程度保持適當敏感度。
5 主要係以規範國際性大型銀行為重點,惟其所揭示準則亦適用於
各種複雜程度不同的銀行。
二、信用風險
(一) 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對金融機構信用風險,提供了兩種衡量的方
法:標準法 (Standardizd Approach) 和內部評等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IRB)。其間主要差異在於,標準法係依據合格外部
信用評等決定信用風險權數,內部評等法則依內部風險成分因子之
估計值,計提資本需求。內部評等法又按其深入程度分為基礎法 (
Foundation IRB Approach) 和進階法 (Advanced IRB Approach)
。採基礎內部評等法之銀行,須自行內建「違約機率」 (Probabi-
lity of Default, PD) 估計,其餘「違約損失率」 (Loss Given
Default, LGD) 、「違約暴險額」 (Exposure At Default, EAD)
及「到期期間」 (Maturity, M) 等風險成分值,由主管機關訂定
;至於採進階內部評等法者,銀行須估計「違約機率」、「違約損
失率」、「違約暴險額」及「到期期間」等風險成分值,並將風險
成分值代入規定之風險權數計算式,以計算信用風險性資產額。
相較於一九八八年資本協定對信用風險一體而主觀的認定,新
巴塞爾資本協定強調依借款人種類及信用評等訂定風險權數,另有
鼓勵銀行增進風險管理水準,若銀行符合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
會所訂的基本規範和公開揭露要求,並經主管機關審核核准.則可
使用較複雜的內部評等法。而銀行在選擇計提方法時,原則上可採
「漸進」方式,由簡單的方法改採較精緻的方法,但不能反向採用
,亦即可由標準法改採基礎內部評等法,但不能由基礎內部評等法
改採標準法。標準法之信用風險權數如下表:
表二:標準法之信用風險權數
┌────┬──────────────────────┐
│外部信用│債權對象 │
│ ├───┬──────────────────┤
│ │政府及│銀行及證券公司 (2) │
│ │央行 (├───┬──────────┬───┤
│ │1) │方案一│方案二 (依個別信評) │一般企│
│ │ │ (依國├────┬─────┤業 │
│ │ │家信評│一般債權│短期債權 (│ │
│ │ │次一等│ │三個月內到│ │
│ │ │級) │ │期) │ │
├────┼───┼───┼────┼─────┼───┤
│AAA~ │0 % │20% │20% │20% │20% │
│AA- │ │ │ │ │ │
├────┼───┼───┼────┼─────┼───┤
│A+~A- │20% │50% │50% │20% │50% │
├────┼───┼───┼────┼─────┼───┤
│BBB+~ │50% │100 %│50% │20% │100 %│
│BBB- │ │ │ │ │ │
├────┼───┼───┼────┼─────┤ │
│BB+~BB- │100 %│100 %│100 % │50% │ │
├────┤ │ │ │ ├───┤
│B+~B- │ │ │ │ │150 %│
├────┼───┼───┼────┼─────┤ │
│低於 B- │150 %│150 %│150 % │150 % │ │
├────┼───┼───┼────┼─────┼───┤
│未評等 │100 %│100 %│50% │20% │100 %│
├────┼───┴───┴────┴─────┴───┤
│ │(1) 主管機關得對政府或央行之本位幣債權規定適│
│ │ 用較低風險債數,同時對銀行債權在三個月內│
│ │ 到期者,可適用較政府債權次一個等級風險權│
│備 註│ 數,但不能低於 20 %。另如有符合規定條件│
│ │ 之出口信評機構對各國政府進行評等,亦可依│
│ │ 其評等結果決定風險權數。 │
│ │(2) 證券公司的監理規範如與新資本協定內容相符│
│ │ 者,可比照銀行債權方式處理。 │
└────┴──────────────────────┘
至於銀行若欲採用內部評等法,依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布之步驟如下:
1 將風險性資產分類為一般企業、零售業務、金融機構、主權國家
、專案融資 (Project Finance)、及權益證券等六類交易對象類
別 (Classes of Exposure),分別定義每一資產類別相關風險成
分之參數或預估值,如:違約機率 (PD)、違約損失率 (LGD) 、
違約暴險額 (EAD) 及到期期間 (M)。
2 依內部不同信用評等的相關風險成分,以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公
式,計算風險權數 (Risk Weight, RW)。
3 向主管機關證明所採用的內部評等制度及信用風險管理機制符合
最低要求 (Minimum Requirements) 。
4 通過主管機關的審查作業。
(二) 信用風險抵減與資產證券化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承認銀行得以使用沖抵方法降低信用風險,
並享受較低之風險權數。降低信用風險的方法可區分為信用風險抵
減 (Credit Risk Mitigation) 及資產證券化 (Securitization)
兩大類。
1 信用風險抵減
信用風險抵減 (Credit Risk Mitigation, CRM) 係指銀行
藉由徵取擔保品、保證或信用衍生性商品,或是根據淨額結算協
議對單一交易對手之資產及負債進行淨額結算,以降低銀行授信
風險。當銀行收有合格擔保品時,在計算交易對手的信用暴險所
需提列之法定資本時,可考慮該擔保品的風險沖低效果。銀行可
選擇採簡易法 (The Simplified Approach) 或複雜法 (The C-
omprehensive Approach) 來沖抵信用風險,但不得同時採用,
兩種方法均認可部分擔保,但只有複雜法允許標的暴險與擔保品
間的「到期日錯配 (Maturity Mismatch),指所使用信用風險抵
減工具的剩餘期限小於標的暴險資產的剩餘期限」。
其中簡易法保留一九八八年舊協定的替代法,即是不需要計
算擔保品折減率,有擔保暴險部位的風險權數直接適用擔保品的
風險權數,但有最低 20 %風險權數;另外,擔保品抵押期間至
少應與所擔保的信用風險部位暴險期間相同,即是不能有到期日
錯配,而且至少每六個月要作一次市價評估。
至於複雜法則要考量未來市場價值波動,評估對交易對手及
擔保品調整後的曝險額 (Adjusted Exposure),並依標的債權、
擔保品種類及擔保品幣別之不同,在評估擔保品之風險沖抵效果
時,予以折減 (Haircuts) 。
在簡易法下承認之合格金融擔保品種類如次:
(1) 約當現金,如在貸款銀行之現金存款。
(2) 黃金。
(3) 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一定等級以上之債券。
(4) 未經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如屬銀行發行者,在
符合一定條件規定下,可承認為合格金融擔保品。
(5) 被納入主要交易所市場指數之權益證券。
(6) 特定之集合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基金。
2 資產證券化 (Securitization)
資產證券化 (Securitization) 係銀行透過證券化作業將其
風險性資產賣出,以降低信用風險。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的信
用風險分散給投資人。「資產證券化」又可分為傳統型資產證券
化 (Traditional Securitization) 及組合型資產證券化 (Syn-
thetic Securitization),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係將資產或債權於
法律上及實質上,由原持有者轉讓於第三者,通常為特殊目的個
體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P),並由其發行資產擔保證
券。組合型資產證券化係利用衍生性商品將特定資產 (或資產群
組) 之信用風險移轉給第三者之組合式交易。近年來,各類創新
型態的組合型證券化商品,不斷的被發展出來,但無論何種類型
,均須符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所規定之嚴格認定標準。
在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的眾多標準中,「關係完
全切斷」 (Clean Break) 是創始機構 (Originator) 應嚴格遵
守的原則。證券化的資產必須符合法律上及實質經濟上的隔離,
亦即證券化資產之相關重大信用風險已移轉予第三人,且在創始
機構 (移轉者) 破產或被接收,移轉者及其債權人仍完全不能對
該資產有任何權力主張,並須經法律上確認。
為避免一些銀行利用結構融資 (Structured Financing) 或
資產證券化以規避適足性資本之提撥,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已發展
出標準及內部評等法,處理資產證券化時銀行所面臨的風險資本
計提。
三、作業風險
作業風險係指起因於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之不當或失誤,或因
外部事件造成損失之風險,包括了法律風險但排除策略及信譽風險。
作業風險衡量方法有三種,包括基本指標法 (BIA)、標準法 (SA) 或
選擇型標準法 (ASA)、進階衡量法 (AMA) 等三種由簡而繁之衡量方
法。銀行可就某些業務使用基本指標法或標準法,而其他業務使用進
階衡量法,惟一旦選擇使用較複雜的方法後,非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便不能再回頭使用簡易的方法,若主管機關察覺銀行不符合採行較複
雜方法所需遵循之適用標準,可強制要求銀行回復採行較簡易之方法
。各種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方法簡要說明如下:
(一) 基本指標法:
此一方法係以單一指標計算作業風險資本計提額;銀行須計提
之作業風險資本額為前三年平均營業毛利 (Gross Income) 乘以
15%。
(二) 標準法或選擇型標準法:
標準法係將銀行營業毛利區分為八大業務別,分別為企業財務
規劃業務 (風險係數 18 %) 、財務交易與銷售業務 (風險係數
18%) 、消費金融業務 (風險係數 12 %) 、商業金融業務 (風險
係數 15 %) 、收付清算業務 (風險係數 18 %) 、代理業務 (風
險係數 15 %) 、資產管理業 (風險係數 12 %) 及消費經紀業務
(風險係數 12 %) ,仍以前三年平均營業毛利乘以風險係數計算
作業風險資本計提額。銀行在徵得主管機關同意後,亦可使用「選
擇型標準法」,將消費金融及商業金融業務改以授信餘額乘上固定
比率 (0.035),以取代營業毛利,其餘業務別方面,仍以營業毛利
作為計提指標。
(三) 進階衡量法:
進階衡量法係以作業風險所引致之損失紀錄資料為基礎,透過
銀行內部作業風險衡量系統計算作業風險資本。為鼓勵銀行逐步蒐
集內部損失資料,積極發展各式計量模型,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並未限定使用方法及模型機率分配的假設。
另前述三種方法之適用標準,在基本指標法方面,使用上並無資
格限制,但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仍建議應遵循委員會所公布「
作業風險管理與監督準則」。至於標準法 (或選擇型標準法) 與進階
衡量法則需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方可使用。
四、監理審查
主管機關的監理審查對最低資本要求規定 (第一支柱) 與市場紀
律 (第三支柱) 而言,是一項相當重要的配套措施。新巴塞爾資本協
定的第二支柱是要確保每家銀行具有健全的內部評估程序,並且可以
依據對銀行風險所做的完整評估來預估資本適足性,透過適當的監理
審核作業,確保銀行自有資本額與其整體風險特質相匹配,並協助主
管機關在銀行資本無法支應風險時,及早採取處置干預措施。監理審
查的原則 (Principle) 如下:
(一) 銀行應有與風險程度相當之整體資本適足性評估作業程序,及維持
適足資本之策略。
(二) 主管機關應審查及評估銀行內部資本適足性衡量及策略,及其監督
及控管遵循法定資本比率之能力。當主管機關對評估結果不滿意時
,應採取適當監理措施。
(三) 主管機關應期使銀行在高於最低法定資本比率狀況下營運,並有權
要求銀行維持超過最低水準之資本。
(四) 主管機關應及早干預,以避免銀行資本低於支撐其風險之最低水準
,且於銀行資本無法維持或恢復時,採取快速導正措施。
此一程序之實施及加強審核現階段第一支柱未完全處理之風險,
例如信用集中風險、銀行簿利率風險、經營策略風險及景氣循環效應
等,需要主管機關與銀行更加密切的聯繫,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強調銀
行管理階層應發展內部資本評估程序,以及配合銀行獨特的風險組合
和控管環境而設定資本目標;但是即使維持較高之資本水準,亦無法
替代良好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之重要性。
五、市場紀律 (公開揭露)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是由三個相輔相成的支柱架構而成,其中第三
大支柱為市場紀律,具有增強適足資本管理及其他監理效果的能力,
可促進銀行及周邊金融體系的安全與健全。因此,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建議銀行應定期發布有關資本種類、風險部位及銀行應有的資本適足
率等資訊,使市場參與者能評估銀行的償付能力、資本適足性及判斷
該銀行風險管理及營運是否健全,並藉助市場參與者之影響力,促使
銀行產生自我約束的作用,發揮「市場紀律」功能。要求揭露內容包
括:
(一) 銀行本身至少對每年公開揭露下述彙總資料,包括資本結構及資本
結構組成的內容;並需揭露資本工具之主要條件及特徵,加以詳細
說明。而且銀行應公開揭露包括資產及負債評估、攤提及所得認列
之會計處理原則等資訊。
(二) 銀行應公開揭露有關其風險部位與風險管理策略質化及量化的資訊
。
(三) 銀行應公開揭露依巴塞爾資本協定所規定之方法所計算的數據,包
括資本適足率、風險暴露值。銀行並應提供影響其資本適足部位相
關因素分析,包括:
1 資本結構的變動分析及其對主要比率及整體資本部位的影響。
2 在緊急情況時,需透過資本市場籌資之應變計劃。
3 資本管理策略及未來資本計劃之考量。
上述公開揭露之項目係分別以資訊揭露範圍、資本結構、資本適足
率、信用風險一般性揭露內容、信用風險標準法、信用風險進階衡
量法、權益投資、風險沖抵、資產證券化、市場風險標準化、市場
風險內部模型法、作業風險及銀行簿利率風險等十三張表格做不同
之細部規範,並要求銀行以定性及定量方式進行公開揭露。
(註:金管會銀行局與銀行公會所共同成立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研
究小組」之相關研究報告可至金管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新巴塞爾資
本協定專區內 (http://www.boma.gov.tw) 查詢,另有關新巴塞爾
資本協定之相關資訊可至國際清算銀行網站 (http://www.bis.orcg
) 查詢。)
附件 二:我國對於執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準備情形
一、建構監理機關與銀行業者共同合作之機制
為協助銀行順利推動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並強化銀行業之風險管
理能力,金管會與銀行公會成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 (簡
稱共同研究小組) ,研究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相關規範後,再研提如何
推動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執行措施,使銀行在推動過程中,得藉由分
享同業經驗而順利推動,並建立監理機關與銀行業者共同合作的機制
。
二、共同研究小組的具體成果
共同研究小組共有 21 家本國銀行及 2 家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台灣金融研訓院) 參與,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的具體成
果:
.已完成對 BaselⅡ第 2 次及第 3 次諮詢文件之研究工作 (相關
內容登載於本局網站) ,並已舉辦數場說明會,使銀行相當重視新
巴塞爾資本協定,並已有銀行已建構完成信用風險進階內部評等法
(IRB advanced approach for credit risk) 之相關架構。
.至於二○○四年六月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發布定版
新資本協定比較及影響的分析,共同研究小組目前正著手進行,預
計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底前完成。
三、本國銀行初步試算結果分析
(一) 背景說明:
.試算對象:10 家參與共同研究小組之銀行
.試算版本:第三版諮詢文件 (CP3) 的標準法
.試算項目:包括銀行資本適足率影響較為重要之項目,包括消費
性貸款、企業放款、國家主權、逾期放款、對銀行/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之債權、保證 (信用衍生性商品) 、作業風險計提、擔
保品、零售型企業及附條件交易等項目。
(二) 結果說明
.10 家參與試算銀行之資本適足率平均下降 1.3393 %。其中使
資本適足率降低的因素主要為新增作業風險之資本計提及新協定
對逾期放款要求增加計提資本之影響。
四、推動建置信用風險分析資料庫整合平台
由於採內部評等法衡量信用風險,新資本協定要求 PD 估計至少
有 2 年資料,而 LGD 及 EAD 估計至少有 7 年資料,本會為協
助銀行導入內部評等法衡量信用風險的歷史資料庫,已請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建置信用風險資料庫,該中心於已於本 (九十三) 年四月修訂
新版「銀行授信餘額月報」報送架構,銀行並已依新架構開始報送,
在結合該中心過去累積的徵、授信資料庫下,該中心已完整建置信用
風險分析資料庫整合平台及信用風險衡量管理模型,將可提供國內銀
行使用。
五、我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態度
我國將與國際同步於二○○六年底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另對
於銀行以內部評等法計提資本者,採取鼓勵及全力支持,而不強制的
態度。而新資本協定相當多議題給予各國主管機關自行裁量,本會在
裁量權處理上,主要考量為:1) 我國金融環境現況、2) 其他國家
的處理方式、3) 協助業者建置符合需求的風險管理制度。
另為配合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本會將推動下列金融監理政策
:
(一) 建立符合國際規範會計制度及呆帳損失準備提列方法,使銀行資本
計提具可比較性與客觀性:
.推動銀行於民國九十五年第一季適用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
報,導入以公平價值衡量金融商品,以真實反映風險。
.新修訂「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將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實施,以強化銀行授信資產分類及
備抵呆帳、保證責任準備之提列。
(二) 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理制度
.透過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原則的實施,結合目前 CAMELS 監理架構
,隨時評估銀行採行的風險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措施之健全性;
並在差異化管理方式下,使承擔風險較高之銀行須計提較高之資
本,促使銀行落實風險管理。
.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理制度將逐步替代目前以法規為基礎的管理方
式。
(三) 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監理制度
將參考第三支柱市場紀律的規範原則,並因應將來金融安全網機制
回歸存款保險運作,將修訂銀行資訊揭露相關規定,以建立銀行即
時完整揭露財務、業務、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運作等資訊,使市場
參與者 (存款人、投資人、交易對手及專業機構) 可依據公開揭露
資料進行交易決策,發揮市場監督力量。
六、結論
我國將利用此次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實施,配合第二支柱監理審
查程序及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建立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之銀行監理,達
成提升銀行風險管理之目標,建構我國更安定、更健全之金融體系。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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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1 月號 第 15-3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