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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金融機構依規定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確認客戶身分、留存
紀錄及申報,應僅限於現金存入,不及於提款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一)字第
09600430420
號
函 |
主 旨:所詢「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 3 點第 2 項規定是否及於
相關帳戶於該金融機構之「提款」疑義一案,本局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6 年 9 月 6 日儲字第 0960700071 號函。
二、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 3 點第 2 項規定之文義
解釋,有關大額通貨交易申報義務及確認客戶身分之免除規定,僅限
於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
餐飲旅館業等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之經常或例行性之現金「存入
」交易,不及於「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