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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同業存款」得否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及第 74 條之 1 之「
存款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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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銀局(一)字第
09600389580
號
函 |
主 旨:所詢「銀行同業存款」得否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及第 74 條之 1
之「存款總餘額」乙案,查銀行同業間因資金調撥及為便利相互往來而存
入或代為收付等款項,與一般存款有別,爰不計入前述條文所稱「存款總
餘額」。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公司 96 年 8 月 30 日台新總個金企劃字第 09600002669 號函
。
正 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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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12 月號 第 9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5 月 12 日金管銀
外字第 10400090742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