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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陸佰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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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六)字第
09660004580
號
令 |
全文內容:玆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二條所稱之金融控股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
臺幣陸佰億元,並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台財融(一)字
第○九○一○○○一一六號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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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90 期 30549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12 月號 第 39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0
1000116 號,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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