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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停止適用有關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以複利計息之函釋一則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3.30 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0714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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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640005340
號
函 |
主 旨:本會 95 年 3 月 30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07140 號函有關金融
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以複利計息之函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旨揭函釋規定業已納入 96 年 5 月 22 日修正之「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
業務應注意事項」,爰於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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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12 月號 第 17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3 月 30 日金
管銀(四)字第 0958500714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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