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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交易之限額規
定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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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一)字第
09700081370
號
函 |
主 旨:所詢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交易之限額規
定,於適用上所生之疑義及建議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所屬
會員機構辦理。
說 明:一、依據 貴會 97 年 2 月 20 日全控字第 0307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
第 7 點(一)、(二)之交易限額規定乙節,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銀行子公司與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交易過度
集中,並應有其交易限額,惟考量銀行子公司與其關係人屬金融機構
者之例行性交易較為頻繁,如全數納入,恐影響銀行業務運作,至於
銀行子公司與上開金融機構以外之其他關係人之授信以外交易,除列
舉之二項交易得排除不計入限額外,仍須計入限額,爰作上開規定,
自無一體適用之必要。
三、有關上揭令釋第七點規定屬資產類交易,例如動產或不動產及有價證
券等,依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令釋第七點規定,係採餘額計算,
並以取得成本計入限額,故若嗣後該等資產出售時,原投資金額將自
餘額中扣除,而資產折舊攤提係屬會計上計算收入費用之配合原則,
與該條有關交易限額之計算無涉。至於所詢不良授信資產之出售,同
意銀行子公司得因交易對手買入之不良授信資產債權消滅而配合對應
減除。
四、有關上揭令釋第七點規定屬負債類交易,如收受存款等具有市場牌告
、公開報價之常規交易者,屬上揭令釋規定得概括授權範圍可排除不
計入交易限額,惟如銀行子公司於初級市場發行之金融債券等屬負債
類之有價證券,仍應比照上開資產類交易採餘額方式一併計入限額。
五、有關上揭令釋第七點規定屬損益類交易,例如收取或支付手續費及租
金等,對於當年度收入及費用應合計併入同一年度內與金融控股公司
法第 45 條第 1 項各款對象之交易總額,並於下一年度重新歸零計
算。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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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4 月 12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802009323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