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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事項,另若投
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則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四)字第
09740001820
號
令 |
全文內容: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除其投資標的為境
外基金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信託業所提供相關國外有價證券之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
櫃檯放置。
(二)不得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或刊登特定國外有價證券之相關內容,
或舉辦說明會、發布新聞稿。
(三)不得主動推介特定國外有價證券或主動提供、寄發其說明書予客戶
或一般大眾。但該國外有價證券之經理(或發行)機構未說明該國
外有價證券有銷售對象之限制,且該國外有價證券到期本金之保本
比率達百分之百者,得對現有之特定金錢信託客戶為之。
(四)不得於國內有公開募集行為。
(五)信託業應執行下列事項,避免違反忠實義務:
1.如特定國外有價證券之經理(或發行)機構說明該國外有價證券
有銷售對象之限制者,信託業不得接受一般客戶委託投資。
2.國外有價證券之名稱應適當表達其特性及風險,不得使用可能誤
導客戶之名稱。
二、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涉
及財富管理業務或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者,除依前點
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會所定相關規定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所定相關自律規範辦理。
三、本會 94 年 10 月 25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687 號令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
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14 期 18740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7 年 8 月號 第 31-32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金
管銀(四)字第 0944000687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2 月 4 日金
管銀票字第 09940000084 號令,自即日起生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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