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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貸款對其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或電腦處理,基
於善盡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23 條之
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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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一)字第
09700464220
號
函 |
主 旨:所詢金融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貸款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正本一節,是否均
依本會 94 年 5 月 12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316 號函釋辦理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中心 97 年 11 月 12 日金徵(研)字第 0970021505 號函。
二、本會 94.5.12 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316 號函,係規範金融機
構受理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確認客戶身分
之措施,以防制金融犯罪,與貴中心來函所詢金融機構涉及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是否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正本之疑義尚無相關
。
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及第 23 條規定意旨,非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或電腦處理,依其特定目的,須經
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又為善盡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本案建
議金融機構仍須徵提當事人同意書本為宜。
正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副 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 月 5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310007590 號函,自民國 104 年 1 月 5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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