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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託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者,應於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設置並受理信託資金加入,而於之前已
經核准設置尚未開辦者,依核准函載明開辦期限辦理,未載明開辦期限則
自本函發文日起六個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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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8050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信託業經本會核准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於本會核准通
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設置並開始受理信託資金之加入。但有正當理
由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六個月為限。
二、信託業前經本會核准設置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迄今尚未開辦
者,除本會於核准函已載明開辦期限外,應於本函發文日期起六個月
內設置並開始受理信託資金之加入。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