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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訂定「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3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11195839
號
函 |
全文內容:一 為使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為內部稽核之依據,藉以釐訂內
部稽核工作手冊,確實執行,從而建立整體性金融稽核體系,促進金
融市場健全發展,維護金融安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金融機構健全經營,藉以維護金融機構
資產之安全,並確保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完整性,從而促進經營效率
,遵行管理政策以達成預期目標。
三 內部控制的範疇,函蓋整個金融機構內之一切活動,舉凡在計劃、組
織、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職能,以及有關出納、存款、授信、外匯、
匯兌、投資、會計及其他有關業務等所須採行之程序和規定。
四 內部控制績效之良窳為內部稽核人員決定查核程序與抽查範圍的依據
。為使稽核工作具有效率,發揮預期效果起見,內部稽核人員對於受
檢單位現行內部控制執行情形必須適當地予以研究及評估,以衡量其
可資信賴程度,藉以修訂查核程序,決定抽查範圍。
五 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內容如左:
(一) 組織規程或公司章則-包括明確之組織系統與部門職掌業務範圍:
董 (理) 事長、總經理權責劃分辦法,各部門分層負責辦法。
(二) 作業手冊-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各項作業手冊,並應包括:
1 業務作業流程:
包括出納業務流程、存款業務流程、授信業務流程、外匯業務流
程、匯兌業務統程、投資業務流程及其他相關業務流程等所採行
之程序和規定。
2 行政作業流程、規範與制度:
(1) 會計作業流程、總務作業流程等所採行之程序和規定。
(2) 電腦作業規範:包括權責劃分、人員管理、設備管理、系統維
護、操作管理、媒體管理及其他有關資訊作業之管理等所應採
行之控制程序和規定。
(3) 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人員任用、升遷、考核、獎懲、離職、退
休、資遣、福利、訓練、輪調、命令休假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
作業等所應採行之程序和規定。
六 內部稽核設置目的在於協助管理階層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
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俾使內部控制得以持續實施。
七 金融機構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
手冊,俾利稽核工作之執行。
八 金融機構應設置獨立超然之稽核單位,並建立總稽核制,以綜理稽核
業務。總稽核之資格並應符合財政部「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
則」之有關規定。
九 金融機構應依據業務量及營業單位之數量,設置充足之稽核人員,其
中並應包含電腦稽核人員。
一○ 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內容應包括:
(一) 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
、程序是否已具有足夠之適當控制,有無為受檢單位所高度遵行
以及執行控制之成本與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並隨時提出改進
意見。
(二) 釐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 (方法) 、依據法令規章、使用表單
和工作底稿。
一一 各金融機構應切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稽核單位辦理內部稽核時,
應對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實施情形加以評估並作成紀錄。
一二 稽核單位對國內業務單位 (包括營業單位、資訊單位及財務保管單
位) 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國外業務單
位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
一三 稽核單位對金融監理機關、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監察人 (監事
)會或監察人、本單位暨營業單位自行查核所提檢查意見或發現之
問題,應持續追蹤、覆查、考核,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
以書面提報董 (理) 監事會核議作成紀錄。
一四 金融機構應對營業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人員施以適當稽核訓練,並由
稽核單位督導各營業單位切實執行自行查核工作。
一五 金融機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大專院校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或至少有
六年之金融業務經驗。
(二) 內部稽核人員至少應有二年之金融檢查或金融業務經驗;至曾任
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或電腦軟體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者
,若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銀行業務及管理訓練,且該訓練期間加上
前項服務期間在三年以上時,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內
部稽核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三) 內部稽核人員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同仁違規或違法
事件所致之連帶處分,已逾三年者,或雖未逾三年,但已功過相
者,不在此限。
(四) 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至少應有二年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
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五) 本要點實施前曾具有五年以上稽核經驗者,亦視同符合規定。
一六 擔任稽核人員者,應於一年內參加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或基層金
融研究訓練中心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一期次以
上,惟其曾參加前述研習班者,視同符合規定。另每年至少應參加
該二訓練中心或原機構或其他訓練班舉辦外匯、授信......等專業
訓練一期次以上。
一七 營業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之遴派,應以具有稽核單位經驗者為優先
,若未具稽核經驗,或未曾參加稽核人員訓練者,應於一年內參加
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或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二週以上之稽核人員研
習班,惟國外營業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之遴派,得參加國外類似機
構舉辦之類似課程。
一八 各金融機構訂定各種作業及管理規則,應有稽核及資訊單位之參與
,修改時亦同。
一九 金融機構調派稽核人員時,應同時檢附資歷及受訓資料報財政部金
融局備查。每年底並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歷及受訓資料造冊彙報
財政部金融局。
二○ 金融機構稽核人員如不具備本要點所訂條件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財
政部得隨時命令金融機構調整其職務。
二一 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辦理情形不佳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財政部糾
正未改善者,將做為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之審核參考。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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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8 輯 65 頁 銀行法令彙編(8302增修)第 18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