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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落實警示帳戶緊急處理功能,應全時程緊急處理,對檢察機關要求並應
儘速辦理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31000485
號
函 |
主 旨:為落實最高法院檢察署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督導小組之查緝與防制措施有關
金融業方面之決議,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台文字第○九
三○○○八六八七號函辦理。
二、各金融機構應落實「警示帳戶」通報機制,加強「警示帳戶」作業聯
絡窗口緊急處理功能,除正常營業時間外,於假日及夜間仍可緊急處
理,俾利檢察機關之查緝。
三、對於檢察機關要求金融機構凍結相關帳戶、調閱客戶相關資料及查扣
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資料,應儘速辦理及提供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9 月號 第 13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