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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放寬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於三個
月部位建立期間之資金運用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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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1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48010035
號
函 |
主 旨:所建議放寬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以下稱集合管理辦法) 及共
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於三個月部位建立期間之資金運用限制規定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93 年 10 月 5 日中託業字第 930426 號
函辦理。
二、鑒於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之實務運
作需要,茲同意 貴會之建議,於每一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第
一筆信託資金撥入集戶管理運用帳戶屆滿三個月之日起始適用集合管
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以及每一共同信託基金自基金成
立屆滿三個月之日起,始適用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六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