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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信用卡、現金卡發卡機構應加強每月申報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之正確性
及時效性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1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015
號
函 |
主 旨:各信用卡、現金卡發卡機構應加強每月申報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之正確性
及時效性,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財政部 93 年 6 月 1 日台財融 (四) 字第 0934000434 號函及
93 年 6 月 1 日台財融 (四) 字第 0930009656 號函規定信用卡
、現金卡發卡機構應於每月15日前申報前一個月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
,並應加強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該函諒達。
二、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信用卡業務
機構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保資料
之正確性」及「銀行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機構應於限期
內據實申報資料,請轉知各發卡機構應加強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
性,倘有申報資料不確實者,本會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