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申報表」及「資產證券化」等業務資
料經由網際網路申報之規定說明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資)字第
0940800002
號
函 |
主 旨:訂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申報表」及「資產證券化」等業
務資料經由網際網路申報之規定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一百零五條及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自申報 94 年 1 月份資料起,金融機構應由本局金融機構網際網路
申報系統 (網址為:https://ebank.boma.gov.tw ,以下簡稱本系統
) 按月申報「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申報表」及「資產證券化」等
業務資料,程式代號分別為 OT004W 及 WB018W 。
三、每月應申報資料應於次月 15 日前完成登錄,相關操作維護請參考本
系統首頁「最新消息」範例及相關規定說明,並參閱本系統首頁左下
方登載之「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線上申報作業說明」,依「本國銀行 (
外國銀行) -維護時點、程序及聯絡窗口」、「本國銀行 (外國銀行
) -操作手冊」規定辦理維護作業。
四、財政部 93 年 2 月 13 日台財融 (五) 字第 0935000136 號令,有
關「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網際網路申報表」之電子郵件申報規
定自 94 年 2 月起廢止 (改以「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申報表」
經由網際網路申報替代,且申報內容不變) ;本局 93 年 8 月 20
日銀局 (四) 字第 0938011459 號函規定「資產證券化案件統計表」
之電子郵件申報方式亦自 94 年 2 月起廢止。
五、依前述說明三之規定,94 年 1 月份資料應於 94 年 2 月 15 日
前完成,惟鑒於適逢春節期間,且為首次申報,該月申報期限延至
94 年 2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2 月 13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3
5000136 號令,有關「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網際網路申報表」之
電子郵件申報規定自九十四年二月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 93 年 8 月
20 日銀局(四)字第 0938011459 號函,規定「資產證券化案件統計
表」之電子郵件申報方式自九十四年二月起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