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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信託業法第 27 條信託業辦理公益信託等規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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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336
號
令 |
全文內容:信託業辦理公益信託,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得免依信託業
法第 27 條規定,事前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惟應以信託契約之約定為之
。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華南商業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
一至六組、資訊室 (請於網路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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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04 期 13280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8 月號 第 6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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