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釋示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五)字第
0940012722
號
函 |
主 旨:有關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客戶資料
之作業程序,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4 年 5 月 12 日研字第 0940001847
號函檢送 94 年 5 月 4 日召開研商「有關調查機關查詢銀行客戶
資料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依法查調 OBU 之客戶資料,應逐案報經本會同
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理。至於其他各機關函查銀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應依本會 94 年 3 月 2 日金管銀 (一) 字
第 0948010240 號令規定之程序辦理。
三、本會 93 年 11 月 9 日金管銀 (五) 字第 0938011857 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正 本: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稅總局
副 本:行政院副院長辦公室、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法務部、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1 月 9 日金
管銀(五)字第 093801185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金管銀
外字第 10650005170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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