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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適用「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辦理相關業務應函報資
料備查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二)字第
0942000242
號
函 |
主 旨:貴行自文到日起,得適用本會發布之「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
定」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4 年 3 月 23 日金管銀 (一) 字第 0941000228 號令辦
理。
二、貴行依旨揭規定金融相關業務,於開辦後 15 日內檢附營業計畫書、
法規遵循聲明書函報本會備查時,併請填列「銀行適用『銀行辦理金
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辦理金融相關業務附表」 (如附件) ,以
供參考。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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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8 月號 第 10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