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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國民旅遊卡申請對象得未滿 20 歲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373
號
函 |
主 旨:茲規定國民旅遊卡之申請對象得未滿 20 歲,請轉知各發卡機構依說明事
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交通部觀光局 94 年 3 月 23 日觀業字第 094
0007297-1 號函辦理。
二、鑒於公務人員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需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
始得申請補助,茲同意各「國民旅遊卡」發卡機構自簽訂共同供應契
約之日起,得核發「國民旅遊卡」予未年滿 20 歲且具有請領強制休
假補助費之公務人員,惟各發卡機構於核卡前,應取得申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同意,且所核給之信用額度以得請領之強制休假補助費為限;
至於精神狀況特殊者,所核給之信用額度亦以得請領之強制休假補助
費為限,並應注意風險控管。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8 月號 第 6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