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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券金融公司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54000780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七目,有關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應
列入「新推出金融商品相關資訊」。
二、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之年報
,應於股東會通過後,於公司網站上公布,並至少保留一年。
三、票券金融公司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之
財務報告,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於公司網站上公
布,並至少保留一年。
四、前三項規定,自編製九十五年度之年報暨九十五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
起適用。
五、財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七六○三三○號函暨八十九
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十九)台財融(六)字第八九七六四五三二號函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公司)、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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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2 月號 第 57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9 年 10 月 5 日台財融字第 8976033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9 年 12 月 11 日(89)台財融(六)字
第 89764532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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