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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託業辦理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關發行人之履約
保證責任業務時,應經評估各項風險後,依相關信託規定辦理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三)字第
09600067941
號
函 |
主 旨:鑒於各行業「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將履約保
證及信託機制列為「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之選項,爰請轉知各會員,
審慎評估各項風險後依徵授信程序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經濟部 96 年 2 月 7 日經商字第 09600514050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經濟部、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8 月號 第 6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