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有關信用合作社準用之信用合作社財務報表公告事宜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三)字第
09630000850
號
函 |
主 旨:有關信用合作社法第 37 條準用銀行法第 49 條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財務報
表公告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請督導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附件二會計報告之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社員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格式公告旨揭財
務報表,並應於信用合作社網站揭露。
二、上揭統一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格式如有修正,應依最新發布之格式辦理
旨揭公告事宜。
三、財政部 91 年 1 月 21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005 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
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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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4 月號 第 79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1 月 21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1
3000005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0330003740 號函,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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