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8 條第 1、5 項發布大陸地區
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710002010
號
令 |
全文內容: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
訂定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為
人民幣二萬元。
二、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自行或委託臺
灣地區金融機構向境外拋補人民幣現鈔之金額,不受前點所定限額之
限制。
三、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四一○○○八
一四號令,停止適用。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業務處、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22 期 19619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7 年 8 月號 第 13 頁 大陸事務法規彙編 99 年 12 月(修訂 8 版)635 頁 大陸事務法規彙編 101 年 2 月(編訂 9 版)711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9 月 28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41000814 號令,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110007640 號令,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