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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修
正草案,依說明事項辦理後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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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三)字第
09700107080
號
函 |
主 旨:所報「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
」修正草案乙案,請依說明辦理後,准予備查。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3 月 10 日全授消字第 0651 號函。
二、依本會 97 年 1 月 7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00443830 號函釋
示,信用卡預借現金未於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者,應併同一般消費
款項計收利息,亦即除「循環信用利率」外,不再另行區分「預借現
金利率」,爰旨揭範例修正草案第二點有關「信用卡」及「循環動用
預借現金」廣告揭示項目之「預借現金利率」宜予刪除。
三、依「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規
定,金融機構應定期檢討信用評分制度,並考量該信用評分制度訂定
差別定價政策,亦即金融機構針對差別利率亦會定期調整,爰旨揭範
例修正草案第六點於揭露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利率時,亦宜加註基準日
。
四、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依規定應採取信用利率差別訂價,
爰旨揭範例修正草案附件之範例六、七有關貸款利率或循環利率宜以
利率區間之方式表達。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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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