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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國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如發現本國人於海外進行洗錢,於當地未有法令
限制下,得透過總行申報該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事宜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一)字第
09700210640
號
函 |
主 旨:所詢 貴行海外分行函報涉及本國人之海外疑似洗錢活動報告,是否應轉
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一案,本局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法務部調查局 97 年 5 月之 6 日調錢貳字第 09700208120 號
函轉 貴行 97 年 5 月 22 日銀營運乙字第 09700185781 號函。
二、有關我國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是否須透過總行依洗錢防制法向我
國洗錢防制中心辦理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參酌「洗錢防制法問答彙編
」,若當地地主國未有法令限制之情形下,有涉及與我國洗錢防制法
有關事宜;則仍宜透過總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