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各銀行應遵循辦理「銀行業防杜代辦貸款案件措施」,以強化銀行授信資
產品質,防杜不肖代辦貸款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100348690
號
函 |
主 旨:所報銀行業防杜不肖代辦貸款業者相關措施暨呼籲民眾勿假手代辦業者進
行協商(貸款)宣導事宜之研議意見,洽悉,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101 年 10 月 22 日全授消字第 1010001904A 號函暨 1
01 年 10 月 29 日全授消字第 1011000941A 號函。
二、為強化銀行授信資產品質,防杜不肖代辦貸款有其必要性,經參酌貴
公會防制代辦貸款案件相關研議意見,及實務上所發生銀行受理代辦
轉介貸款案件之違規缺失態樣,檢送整合後「銀行業防杜代辦貸款案
件措施」如後附,請轉知會員銀行遵循辦理。並促請銀行應加強業務
人員之管理及內部稽核功能,落實銀行內(間)之通報機制,以強化
風險控管。
三、另為減少民眾透過代辦公司申辦貸款,請貴公會於文到一個月內,評
估建置貸款諮詢免費服務平台之規劃具報。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