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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具備之條件、程序及有關事宜自
102.01.23 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140003832
號
函 |
主 旨:財政部 86 年 4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6616801 號函規定中小企業銀行
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具備之條件、程序及有關事宜,自即日停止適
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臺灣○○企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電子公文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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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6 年 4 月 15 日台財融字第 8661680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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