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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核釋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經金管會核准者,其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
行法第 74 條所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限額之規定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國字第
10120006801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釋示本國銀行投資(含新設及併購)國外子銀行符合下列規定並經本
會核准者,該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商業銀行投
資總額之限額:
(一)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之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本國銀行與其投資之國外子銀行,採合併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並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且依合併財務報表計算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者。
(三)本國銀行之淨值扣除全部投資金額(含已投資國外子銀行與其他事
業之金額以及申請投資國外子銀行與其他事業之金額),高於新臺
幣一百億元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融(二)字第○
九一八○一一八七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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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9 期 263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4 月號 第 65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台財融(二)字第 091
8011878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金管銀
國字第 10420001070 號令,自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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