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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辦理預售屋「價金返還保證」業務,徵提借款人開立之履保專戶-不
動用專戶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不計入授信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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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100379940
號
函 |
主 旨:銀行辦理預售屋「價金返還保證」業務,徵提借款人(即賣方)開立之「
履保專戶-不動用專戶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適用「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2 條第 6 款第 3 目規定,不計入授信總餘
額。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會 101 年 11 月 16 日全授字第 1010002163A 號函辦理。
二、旨揭所稱「履保專戶-不動用專戶款」係指借款人以自己名義在銀行
開立提供買方繳納自備款之活期存款帳戶,按保證總額度設定最高限
額質權予銀行,且契約明訂賣方不得動用該專戶款項。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