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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檢送修訂後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金融控股公
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自申報 102 年第 1 季起之財務報告開
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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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法)字第
10110008270
號
函 |
主 旨:檢送修訂後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金融控股公
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
員。
說 明:一、本次修訂後之上開二檢查表,應自申報中華民國 102 年第 1 季起
之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上開二檢查表電子檔,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www.banking.gov.tw)
「便民服務」專區之「金融機構申請書表」自行下載。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請轉知公開發
行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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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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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